杭州华祥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杭州捷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7年1月8日上午8:40时在本院302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朱伟英、肖敏、李旭峰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天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持浙江省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乔司支行银行转账支票一份[票号GG/02
02011479,出票人杭州天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吴宏建:
本院受理原告傅金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富新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宏建归还原告傅金珠借款人民币4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吴宏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吴宏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琛与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富新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宏建支付原告王树琛住宿费人民币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4元,由被告吴宏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4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罗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友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06年12月18日下午2时在本院新登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俞仲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宝良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21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30000元(自2006年9月1日起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房产贷款利率另行计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6年12月18日上午10时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吴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余有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6)桐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有根借款973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陈松青:
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诉你、洪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06年12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丁达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诉被告丁达红、柯信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671.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全部费用;被告柯信善对你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6年12月29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永胜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前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6)甬仑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张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岳祥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运输费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6年12月29日下午1: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邱忠华:
本院受理原告钱学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海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钱学飞人民币1000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申请费107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54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行。账号:399901040035352。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海宁市人民法院
王重明:
本院受理原告周振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柯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3800元。案件诉讼费1012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马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黄良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柯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诉讼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